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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敬畏,重操守,强作风”廉洁主题党课
来源:党群工作部  作者:尹旭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4日     

  “知敬畏,重操守,强作风”廉洁主题党课

  公司党委副书记  尹旭

  2020年9月21日

  各位党员同志、各位同事:

  晚上好!

  按照五矿集团、中冶集团、二冶集团规定动作安排,今天泰安文旅项目部的同志们开展廉洁主题党课,说是党课,实为与各位共同学习交流有关纪律规矩、法规制度,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达到“知敬畏、重操守、强作风”的宗旨目标。这次党课我们重点学习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

  这是由于自上次修订以来,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新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这是新时期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的重大创新成果,所以亟待以党规党纪的形式固化下来。因此,又重新修订并下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新《条例》的构成。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新《条例》有什么特点呢?

  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出现六种情况,要从重或加重处分。有哪六种情况呢?

  ★ 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

  ★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 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七:在新《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那么这七个有之包含哪些呢?

  ▲ 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

  ▲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

  ▲ 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

  ▲ 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

  ▲ 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

  ▲ 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八: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 党员信仰宗教

  ●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

  ●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 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

  ● 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对上述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新《条例》用词更加严谨、有新意。

  新《条例》中,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

  “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新《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违犯”“违反”又有什么区别呢?

  “违犯”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比如:“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为什么要这么修改呢?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增写“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下面我们共同来重点学习一下新《条例》的主要内容:不是全文学习,编选了重点部分。

  1.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最后,希望今天与大家分享的内容能够对各位党员同志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有所帮助。过几天就是中秋、国庆节了,在过好节日的同时,不要忽视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