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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
来源:市政公司  作者: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5日     

第十四章 考勤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级各类在岗职工及派遣职工、外(返)聘职工,均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考勤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考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级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收集、汇总、检查和考核;二级公司下属的各项目部、工程处、车间都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呈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机关职能部室负责人及直管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本单位考勤的执行。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休假要如实记载,记录要公开,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每月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每月25日考勤员要将本单位领导签字的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当月工资的考核发放等均以此考勤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两级公司机关上下班实行打卡制,每月以打卡机记录作为考勤记录,凡出差、外出办事、请假等缺勤均需提供外出请假手续、外出办事登记记录和单位领导的签字。

第一百零八条 上班时间晚5分钟到岗视为迟到,早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迟到和早退每满六次视为旷工一天;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第一百零九条 对以下情况视为旷工(不只限于以下情况):

1、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且未请假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休假的;

3、休息日安排出勤而未出勤的;

4、请假期满未归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岗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连续旷工十五天或累计旷工三十天,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职工在各类假期期满后,应立即返岗报到销假。如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工作岗位报到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公离开属地报告制度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因公离开包头出差请假,三人互批;

(二)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因公离开包头出差的,须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请假;

(三)公司总部机关经营管理部室负责人、二级公司经理因公离开包头出差的,须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请假;

(四公司总部机关党群组织部室负责人、二级公司党委(总支)书记、纪委书记因公离开包头出差的,须向公司党委书记请假;

(五)公司在包直管项目部经理(或外地施工项目部经理)因公离开包头出差的,须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请假;项目部党工委书记因公离包(或驻地)出差的,须向公司党委书记请假。

(六)公司总部机关中层副职、二级公司中层副职及主管级干部因公离开包头向本单位直接上级请假。